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〉的决定》,为便于各地区、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、交通运输、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,经国务院批准,2009年国际劳动节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如下:
2009年 “五一”国际劳动节:5月1日—3日放假,共3天。其中,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,5月2日(星期六),5月3日(星期日)照常公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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